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税稽罚[2022]29号
案件名称 淮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你单位进行增值税差额申报抵减的支付给劳务工的工资、福利、社保等与实际发放的金额不符,申报抵减的金额大于实际发放的金额,其中2018年25416.05元、2019年93114.38元、2020年269119.96元、2021年433588.04元、2022年1月至6月58748.83元。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应追缴2018年增值税1210.29元,2019年增值税4434.02 元,2020年增值税12815.23元,2021年增值税20647.05元,2022年1月至6月增值税2797.5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追缴上述少缴增值税对应的城市维护建税合计2933.29元。 你单位按照增值税申报的抵减劳务工工资、福利、社保的金额作为工资薪金结转成本,未按照实际发放的劳务工工资、社保、福利结转成本,其中2018年申报结转成本421666.06元,应结转成本396250.01元,多结转成本25416.05元;2019年申报结转成本1158717.67元,应结转成本1065603.29元,多结转成本93114.38元;2020年申报结转成本16369200.77元,应结转成本16100080.81元,多结转成本269119.96元;2021年申报结转成本24183874.88元,应结转成本23750286.84元,多结转成本433588.0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25416.05元,调增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93114.38元,调增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269119.96元,调增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433588.04元。你单位2020年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应做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 86473.93元,此部分补缴的增值税应当计入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应调减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86473.93元。 你单位本次检查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应调减企业所得税,调减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145.23元、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532.08元、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11914.70元、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2477.6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十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之规定,应追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2527.09元、2019年企业所得税4629.12元、2020年企业所得税8536.57元,调减2021年亏损431110.39 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单位多列成本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在检查过程中,你单位负责人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愿意补缴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淮安获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GF3D1E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8***GF3D1E
法人证件号码 4****************8
法人姓名 蔡***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因多列成本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合计30265.12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9-2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9-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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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你单位进行增值税差额申报抵减的支付给劳务工的工资、福利、社保等与实际发放的金额不符,申报抵减的金额大于实际发放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