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扬税稽一罚[2022]24号
案件名称 江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骗税
处罚事由 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1月份迁移至山东,未能妥善保管全部财务资料。期间,你公司变卖了存货,变卖收入为141100元。你公司通过变卖存货收取的款项未上账,隐匿公司销售收入141100元,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6232.74元(141100/(1+13%)*13%),造成留抵税额虚增,应补缴2022年4月多申请的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16232.74元;应补缴2021年1月份销售的印花税27.80元(104750/(1+13%)*0.3‰),补缴2021年2月份销售的印花税9.70元(36350/(1+13%)*0.3‰)。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合计少缴增值税16232.74元、印花税37.5元,以及上述税款相应的滞纳金
纳税人名称 江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10***WW59E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10***W59E
法人证件号码 3****************5
法人姓名 梅***
处罚结果 : (一)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二)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各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即罚款16232.74元、37.50元。以上合计处罚款18270.24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0-0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0-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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