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沭阳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文书送达公告(江苏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沭阳华锦置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1-16 16:07 来源: 沭阳县税务局
江苏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沭阳华锦置业有限公司: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依法对你(单位)开发的项目实施核定征收,并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征收通知)》及《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有关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文书(具体内容见附件)予以公告。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顾炎 潘敬刚
联系电话:0527-88321278
附件:沭阳华锦置业有限公司等2户税务事项通知书.docx
国家税务总局沭阳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3年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沭阳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沭税二 税通 〔2022〕 86 号
沭阳华锦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322573840795M)
事由: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经审核,发现你(单位)开发的金陵公寓项目(项目编号:3213020100002016000)符合核定征收条件,本机关决定核定征收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理由如下:
你公司开发的金陵公寓小区于2012年8月取得预售许可证,取得时间已超过3年,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条第二款,已达到土地增值税可清算条件。2021年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沭阳县税务局沭城税务分局向你下发清算通知书,你单位在接通知后90日内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又于2021年8月4日向你单位下发限期申报通知书,逾期后仍未申报且未提供项目开发销售和税款缴纳相关资料,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沭阳县税务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沭阳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2年11月16 日
国家税务总局沭阳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沭税二 税通 〔2022〕 90 号
沭阳华锦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322573840795M)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核定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的金陵公寓项目(项目编号:3213020100002016000)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现通知如下:
1.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57168792.8元(普通住宅41493477.8元;非普通住宅0.0元;其他类型房地产15675315元);
2.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5.0%;非普通住宅0.0%;其他类型房地产0.0%;
3.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5399807.44元(普通住宅2074673.89元;非普通住宅0.0元;其他类型房地产3325133.55元);
4.减免税额:0.0元;
5.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1044200.22元;
6.应补(退)土地增值税:4355607.22元;
7.项目总可售面积:0.0平方米(普通住宅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0.0平方米);
清算时已售面积:0.0平方米(普通住宅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0.0平方米);
清算后剩余可售面积:0.0平方米(普通住宅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0.0平方米);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沭阳县税务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沭阳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2年12月07日
国家税务总局沭阳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沭税二 税通 〔2022〕368 号
江苏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3226978597705)
事由: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经审核,发现你(单位)开发的丰润名苑项目(项目编号:3213020100002338000)符合核定征收条件,本机关决定核定征收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理由如下:
你公司开发的丰润名苑小区于2013年1月取得预售许可证,取得时间已超过3年,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条第二款,已达到土地增值税可清算条件。2021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沭阳县税务局沭城税务分局向你下发清算通知书,你单位在接通知后90日内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又于2021年7月27日向你单位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后仍未申报且未提供项目开发销售和税款缴纳相关资料,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沭阳县税务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沭阳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2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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