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扬税稽二罚[2022]18号
案件名称 扬州***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1. 库存商品自用未转出进项税额。2016年5月记账凭证3#附件《订单明细》产品名称“旋磁椅”数量2,不含税价121666.67元,税金20683.33元,合计142350元;2016年6月记账凭证2#附件《订单明细》产品名称“旋磁椅”数量4,不含税价243367.52元,税额41372.48元,合计284740元。 2016年5月记账凭证10#附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35395100,销售货物名称“旋磁椅”数量1,发票号码35395101,销售货物名称“旋磁椅”数量1。2016年6月记账凭证5#附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35395103,销售货物名称“旋磁椅”数量1,发票号码35395104,销售货物名称“旋磁椅”数量1。 《星耀库存明细表》产品名称“中脉远红恒定旋磁椅”2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梁***陈述库存这2张自己已经使用。购进6张、销售4张、库存2张,按照存货计价“先进先出法”,2016年6月进项税额应转出41372.48÷2=20686.24元。 你单位库存商品“中脉远红恒定旋磁椅”2张用于个人使用,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转税额20686.24元未转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构成少缴增值税的违法事实。
2.向下游销售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不匹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向“江苏***钢构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品目为“钢化玻璃、材料和配件”类产品,含税销售额1798891.08元,不含税销售额1537513.81元,税额261377.27元,开票时间区间为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共19份。你单位上游未有“钢化玻璃、材料和配件”产品购进,实际交易为销售“中脉健康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名称 扬州***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1***6739H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10***6739H
法人证件号码 3****************8
法人姓名 梁***
处罚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第1项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对你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不含税销售额1537513.81元、税款数额261377.27元的行为,因违法行为超过5年,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0-14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0-1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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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下游销售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不匹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向“江苏***钢构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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