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一稽罚[2022]73号
案件名称 江苏***律师事务所-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接受无锡***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开具的5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4951456.38元,税额合计148543.62 元,价税合计金额5100000.00元。上述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你单位将上述发票入账,于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前税前扣除3400000.00元,于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前税前扣除1700000.00元。
经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阳***、财务负责人张***以及前合伙人(现已离职)曾***陈述:曾***(现已离职)在***律所执业期间,在需要支付合作费用时无法取得成本发票入账,随即找到某某公司经办人周某,周某宣称其可以以某某公司名义开具发票,只需要承担开票金额4.6%的税率及费用,所以曾***以你单位名义与某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实际并未履行)。某某公司向你单位开具发票,你单位收到发票后向某某公司付款510万元,某某收到款项后,扣除4.6%的税款及费用,将剩余款项汇至曾***银行卡。
综上所述,你单位在没有真实劳务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取得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名称 江苏***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码 31320***5621B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313200***5621B
法人证件号码 3****************3
法人姓名 阳***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罚款5万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3-3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3-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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