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税务局:宜兴市某环保设备制造厂偷税,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部分,不再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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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一稽罚[2022]196号

案件名称 宜兴市***环保设备制造厂-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检查,你单位取得下列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纳应纳税款:2014年5月取得销售收入14000元;2014年7月取得销售收入62000元;2017年6月取得销售收入10000元;2017年7月取得销售收入6000元 ;2018年2月取得销售收入14700元;2019年5月取得销售收入2000元;2019年10月取得销售收入15000元 ;2019年11月取得销售收入2136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纳税人名称 宜兴市***环保设备制造厂

统一社会信用码 9232***LQA8M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2320***LQA8M

法人证件号码 3****************4

法人姓名 蒋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2014年5月、2014年7月该单位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的偷税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你单位上述其他偷税行为处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50%的罚款,计4658.77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7-06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7-0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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