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徐税稽罚[2022]36号
案件名称 徐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公司2018—2021年的主营业务成本均为员工工资,主要列支成本为临时工工资。你公司2018年列支并结转临时工工资成本1338424.76元,2019年列支并结转临时工工资成本为3653776.36元,2020年列支并结转临时工工资成本为3131945.38元。
检查人员在检查公户银行流水时发现你公司在收到下游医药公司的打款后均提现用来发放工资。在实际控制人杨***的笔录中也表示收到下游企业打款后会根据各地分包商报送临时工名单进行工资支付,他本人并不能保证临时工名单真伪。
检查人员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资料发现在记账凭证支付临时工工资的凭证后仅附有临时工工资表和签名,且存在明显的统一笔记的签名。另外检查人员抽调了几份临时工名单在网上进行核对是发现是某学校近年来的录取名单节选,人名和顺序都吻合,存在明显虚构临时工名单的情况;同时也存在同一份临时工名单重复使用列支成本的情况。
你公司会计在后续向企业实际控制人杨***、银行取款人张***核实支付临时工工资的打款情况并出具了情况说明,说明中表示仅找到了2018年的打款记录共614829元,收款人员为当地推销人员,剩余的部分因为时间较长人员流动等问题难以与临时工取得联系,无法提供更多的资料和劳务发票证明支付工资的情况。
检查人员核查上述614829元的临时工工资打款情况后发现,你公司未就该部分临时工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责令企业补扣补缴614829元的临时工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后允许企业就该部分临时工工资进行税前列支。
综上所述检查人员认为你公司2018—2020年支付临时工工资的真实性存在较大疑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以上违法事实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认定为偷税;除追缴税款外,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72359.58元予以0.5倍罚款36179.7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2018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168745.28元,处以0.5倍罚款84372.64元。
纳税人名称 徐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3***QCU60A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QCU60A
法人证件号码 3****************2
法人姓名 张某
处罚结果 无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8-03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8-0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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