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二稽罚[2022]82号
案件名称 昆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你单位为劳务派遣公司,在招募员工时签订合同并承诺最低工资,当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承诺的最低工资时,你单位从收取的管理费收入中支付工资差额,作为员工的“工资补款”。2020年收取的代发工资29024138.36元,计入其它应付款科目,当年已全部发放,2020年在营业成本科目中计提工资25341591.62元、在管理费用科目中计提工资1764697.56元作为员工工资补款,你单位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流水显示,实际发放工资48595627.99元,第三方代发7197848.86元,未实际发放的工资336950.69元,造成企业所得税税前多结转成本336950.69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7294.76元。 你单位2020年代发工资中有部分员工工资6244206.21元未进行申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6537.3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昆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5***UMLG71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UMLG71
法人证件号码 3****************6
法人姓名 徐某某
处罚结果 处少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27294.7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3647.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处应扣未扣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56537.3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8268.66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8-0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8-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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