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二稽罚[2022]137号
案件名称 无锡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通过个人卡收取管理费3057650元未入账未申报纳税,收取罚款99840元未入账未申报纳税。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2018年之前的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鉴于你单位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过程中,已预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主动消除、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违法情节从轻处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分别处50%的罚款计53516.55元、3059.18元、103230.3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纳税人名称 无锡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2***60748J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60748J
法人证件号码 3****************3
法人姓名 王***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罚款2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9-01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9-0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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