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核定征收)
金税二 土增税结字〔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9-16 16:50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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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规程》规定,经对你(单位)县工业园区土地、厂房及附属物项目进行核定征收核查,现将核查结论通知如下:
清算申报收入截止日期:
房产类型 |
转让房地产 取得的收入 |
核定征收率 |
应缴税款 |
已缴税款 |
应补(退)税款 |
普通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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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普通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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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型房产 |
1917238.09 |
10% |
191723.81 |
0.00 |
191723.81 |
合 计 |
1917238.09 |
|
191723.81 |
0.00 |
191723.81 |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税手续。逾期缴纳税款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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