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金)发〔2020〕15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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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财(金)发〔2020〕150号

全文有效

2020.3.17

各保险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程度,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运行,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程度,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运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4号)精神,自治区财政设立“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专项保险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费补贴资金”)。为保障保险费补贴资金高效、规范使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保险费补贴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复工复产的重点制造业企业在具备资质条件的保险公司投保“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的保险费补贴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是指保障复工复产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致的产品损失、员工工资及隔离费用等支出的保险产品。

第四条 具备资质条件的保险公司为符合要求的重点制造业企业,提供累计1亿元保额的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自治区财政按照保额给予3%的保险费补贴。保险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第五条 保险费补贴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有序开展。

第六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保险公司承办保险业务。

第七条 “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保障对象为在我区注册的通过政府复工复产审核和备案的重点制造业企业。

第八条 “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应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报投保企业明细、保单复印件、保费发票等相关资料,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汇总后向自治区财政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将保险费补贴资金拨付至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据实向保险公司结算。

第十条 投保企业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事项,保险公司应尽快审核,经审核无误后,保险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企业指定账户支付赔偿金。

第十一条 投保企业因未满足复工条件而擅自复工或者复工后因违反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和指令而导致的损失,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协调各方贯彻落实补贴政策,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把关做好补贴资金审核、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保险公司、有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向不符合条件企业分配、滞留、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将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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