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4]57号
全文有效
2004.04.20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建立健全国际税务管理的岗责体系,市县级税务机关原则上要有专人管理涉外税收,暂时达不到人员专管要求的要确定兼职分管人员,并明确岗责。要规范执法水平,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帮助外籍人员了解税收法律法规,提高对税法的遵从水平。
二、要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建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源档案,及时掌握外籍人员的就业和流动情况、个人收入纳税情况等。
三、各市县局要结合当地工作情况,妥善安排时间,按总局要求在年底前开展一次以鼓励纳税人自查自纠为主要内容的欠税清理工作。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增值税一般...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通知》(宁政发[1999]8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公平税负,从1999年...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督办落实全区科技大会精神的通知”(宁党办[1999]116号),海外专家、学者、留学生在宁技术服务取得的工薪...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已经6月1日自治区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