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
宁财税发[2007]1474号
全文有效
2007.12.20
各市 县(区)财政局 地税局 有关市县国税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为了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 生活补助费和其它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地级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以地级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交纳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宁财(税)发[2001]82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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