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失效
2013年6月26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及相关规定,现就全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免税营业额;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四、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五、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六、除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外,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按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实地查验范围和方法的通知》(宁国税函[2010]133号)进行实地查验后,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八、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试点纳税人从2013年8月1日起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应税服务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的式样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式样执行。
十、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公告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至2013年7月31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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