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5]183号
全文有效
2005.10.20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此规定执行。对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时,在减去购买车辆价款的50%费用后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6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
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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