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全文有效
2021.5.11
《宁夏回族自治区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5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1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1年5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现将我区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决定如下:
一、我区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我区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在区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免征契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
国家对上述情形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宁政发〔1997〕119号)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增值税一般...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通知》(宁政发[1999]8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公平税负,从1999年...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督办落实全区科技大会精神的通知”(宁党办[1999]116号),海外专家、学者、留学生在宁技术服务取得的工薪...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已经6月1日自治区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