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6年4月26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提升税法遵从度,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精神,自治区国税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随机抽查包括各级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中的所有企业。其中:区、市级重点税源企业,每年抽查面不低于20%;非重点税源企业,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非企业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3年内已被税务稽查的纳税人,不列入本次随机抽查范围。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检查范围为:纳税人2014年度至2015年度税收申报、缴纳情况,如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应追溯至以前年度或延伸至2016年度。
二、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工作应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抽查对象。对于区、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由区局统一采取不定项抽查的方式确定抽查对象(重点税源企业随机抽查对象名单见附件1);对于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确定抽查对象,总局、区局安排的定向抽查项目,由区局负责统一抽查(定向抽查项目另行通知);各地自行确定的定向抽查项目,由各局自行确定抽查对象;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由各局自行确定抽查对象。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6年3月至4月)
各级国税部门全面动员部署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并按要求确定各类随机抽查对象。各局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部署随机抽查工作的正式文件报送区局(稽查局)。
(二)实施阶段(2016年4月至11月)
各级国税部门组织实施随机抽查对象的检查工作。区局将选取部分随机抽查对象实施跨地市交叉检查,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导,并列入绩效考核。各局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半年工作总结(电子版)报区局(稽查局)。
(三)总结阶段(2016年11月)
各级国税部门对全年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问题并整改落实。各局应于2016年11月底前,将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年度总结及随机抽查工作分析报告报送区局(稽查局),区局稽查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区随机抽查工作开展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统筹协调
为做好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区局成立了以分管稽查工作局领导为组长,区局稽查局局长为副组长,各市国税局稽查局负责人为成员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全区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的筹备、部署、督导和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局稽查局,主要负责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中各名录库的建立、更新,随机抽查实施、统计、分析等工作的贯彻落实。
各局要成立相应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本级及下级随机抽查工作的领导,注重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多头检查。要将随机抽查工作纳入绩效考核重点项目,明确任务完成时限,强化对随机抽查工作的过程监控和效果评价。加强督查督办,建立健全情况通报、督办调研、责任追究等制度,保障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公平公正,确保随机抽取
在选取随机抽查对象时,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确保在同等条件下每个纳税人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几率相同,并确保抽查对象产生的随机性,杜绝人为干预。对于定向随机抽查,要对设定条件进行说明,并确保设定条件的一致性。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要通过摇号方式,以检查组为单位,从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中随机选派。对于区局下发的重点税源企业随机抽查对象,原则上应从本市纳入区局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的执法检查人员所在的检查组进行随机选派,也可以采取竞标的方式从本市所有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中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抽查内容,结合其专长进行选派。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检查组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三)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
对随机抽查对象,各局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或自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对自查如实报告税收违法行为,主动配合税务稽查部门检查,主动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税务稽查部门重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故意隐瞒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依法行政,提升执法水平
各级国税部门要充分履行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税收检查职责和权限,依法定程序开展检查工作,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滞纳金,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做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要于法有据、合情合理。对于税企争议事项,属于本地区职责范围内政策事项,要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就地解决;需要上级机关给予解释说明的,要逐级上报,相关部门应及时作出政策解释,确保随机抽查案件在规定时限内查结。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充分发挥税收“黑名单”作用,加大随机抽查涉税违法案件曝光力度。
(五)严密跟踪,加强工作督导
各局对区局布置、安排、督办的随机抽查事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区局将对各项随机抽查事项进行严密跟踪,督促、指导各局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并对区局下发的随机抽查对象的检查面进行考核。各局要对区局下发和自行确定的抽查对象的案件状态和查处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并于每月结束前向区局(稽查局)上报《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跟踪表》(附件2)。各局要努力发挥稽查促收、促管、促查、促改和促廉的作用,主动总结归纳日常征管的漏洞并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通过“一案双查”发现税务干部的违法违纪线索,在以查促管、以查促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六)密切配合,提高抽查质效
稽查部门的检查与征管部门的检查要相互协调,统筹安排实地检查事项,统一规范进户执法,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交叉重叠执法,切实解决检查任性、执法扰民、效率低下、影响形象问题。稽查部门与征管、大企业税收管理等部门要充分沟通配合,统筹协同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列名企业)等重点税源企业抽查工作。同时,要与地税机关建立税务稽查联合随机抽查机制,共同制订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确定重点抽查对象,实施联合稽查,同步入户执法,及时互通查获的情况,商讨解决疑难问题,准确定性处理。
(七)强化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各局要强化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媒体宣传工作。一方面,应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事项清单,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执法社会影响。另一方面,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结果要纳入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记录,按规定推送至全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将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让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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