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发票及其税款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6年3月22日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拓宽服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渠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全面推广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发票及其税款代征工作(以下简称“委托邮政双代”)。现将“委托邮政双代”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开发票地点
凡与国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及《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的邮政部门指定营业网点。
二、代开发票种类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委托代开)。
三、代开发票的申请人(纳税人 )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可以申请由邮政部门代开发票。
四、代开发票的业务范围
(一)分设地税局地区,包括银川市辖区、石嘴山市辖区、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可代开增值税的相应品目。
(二)未分设地税局地区,包括固原市辖区、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太阳山开发区、海原县、海兴开发区,可代开增值税、营业税的相应品目。
五、不得代开发票的业务范围
(一)非国税部门管理的其他收入;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收入;
(三)烟、盐等属于国家实行专营的货物;
(四)属于免税项目的(不含按次不达起征点的免税业务);
(五)依法确定其他不适用委托代开发票的经营收入,如:餐饮、娱乐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
六、代开发票需提供资料
(一)《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仅供查验);
(三)代开普通发票金额(含税)大于10000元的,申请人还需提供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如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代开发票其他事宜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委托代开)》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二)“委托邮政双代”中不使用税收票证,代征税款(费款、基金)信息分税种(费种、基金项目)打印在代开发票“备注”栏中。《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委托代开)》的记账联可作为完税凭证入账,或可由邮政代开网点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的纸质缴税证明,或由纳税人于次月邮政部门申报税款后从对应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税收完税证明。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九、咨询电话
国税服务热线:12366;
邮政服务热线:1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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