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宁地税(稽)发[2000]33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增强稽查工作的透明度,是税务机关依法稽查、公开执法、文明办案的重要保障。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充分认识实行税务稽查业务公开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结合本地稽查工作的实际,研究具体的贯彻实施办法。
二、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所规定的公开的内容,根据当地和本单位的实际条件,采取适当的、行之有效的形式和方法,扎扎实实的搞好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工作,不搞形式主义、不摆花架子。
三、税务稽查业务公开是税务机关执法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促进税务稽查工作的规范化,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将税务稽查业务公开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纳入稽查工作岗位责任考核系列,逐级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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