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绩效考评结果运用办法(修订)》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6年6月30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部门(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绩效管理工作考实用好的要求,银川市国税局对绩效考评结果运用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于2016年6月23日经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绩效考评结果运用办法(修订)
为了深入推进绩效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考评结果运用,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全国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绩效考评结果运用办法》和市局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结果运用
根据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评价业绩、改进工作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主要运用于干部任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兑现政府效能奖等方面。组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评的“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评单位(部门)和个人的40%。年度绩效考评为“优秀”等次的,作为干部任用和当年公务员考核、评选先进、效能奖励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一)市局机关年度绩效考评结果运用
1.干部任用
(1)部门年度绩效考评排名后2位的,其主要负责人要书面向市局党组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部门年度绩效考评连续两年排名后2位的,市局主要领导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视情况调整其主要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所领导的部门绩效考评连续三年排名后2位的,其主要负责人改任为同级非领导职务。
(2)部门副职连续两年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未达到“优秀”等次的,市局党组对其进行约谈;连续三年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未达到“优秀”等次的,可改任为同级非领导职务。
(3)干部职务晋升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2.年度考核
(1)部门年度绩效考评排名前8位的,经市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为“优秀”等次,确定为当年“银川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先进集体”予以通报表扬,在此基础上产生3个“银川市国税系统先进单位”。市局稽查局在市局机关排名和确定等次。
(2)部门年度绩效考评排名前2位的,当年公务员考核各调增1个“优秀”等次名额,相应调减排名后2位部门公务员“优秀”等次名额。市局稽查局只增减局班子“优秀”等次名额。
(3)部门年度绩效考评未达到“优秀”等次的,当年公务员考核其主要负责人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
(4)工作人员年度个人绩效考评未达到“优秀”等次的,当年公务员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
3.评先评优
(1)部门年度绩效考评达到“优秀”等次的,除专项评比项目外,作为当年评选、推荐各类综合性先进集体的重要依据。
(2)工作人员年度个人绩效考评达到“优秀”等次的,除专项评比项目外,作为当年评选、推荐各类先进个人、外出培训的重要依据。
4.经济奖惩
(1)部门年度绩效考评达到“优秀”等次的,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
(2)工作人员年度个人绩效考评成绩直接与当年度政府效能奖挂钩(不包括市局稽查局)。
市局班子成员和承担分管工作任务局领导的政府效能奖在市局班子成员和承担分管工作任务局领导范围内,由市局绩效办核算,财务科负责发放。核算公式如下:
市局班子成员和承担分管工作任务局领导个人政府效能奖实发金额=(政府效能奖人均基数×市局班子成员和承担分管工作任务局领导总人数÷市局班子成员和承担分管工作任务局领导个人绩效成绩总和)×个人绩效实际成绩
部门主要负责人政府效能奖在市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范围内,由市局绩效办核算,财务科负责发放。核算公式如下:
部门主要负责人个人政府效能奖实发金额=(政府效能奖人均基数×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总人数÷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个人绩效成绩总和)×个人绩效实际成绩
部门副职及其他工作人员政府效能奖在本部门范围内核算,由市局绩效办审核,财务科负责发放。核算公式如下:
部门副职及其他工作人员个人政府效能奖实发金额=(政府效能奖人均基数×部门副职及其他工作人员总人数÷部门副职及其他工作人员个人绩效成绩总和)×个人绩效实际成绩
(二)县级国税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运用
1.干部任用
(1)县级局年度绩效考评排名最后一位的,其主要负责人要书面向市局党组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县级局年度绩效考评连续两年排名最后一位的,市局主要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视情况调整其主要负责人;县级局主要负责人所领导的单位绩效考评连续三年排名最后一位的,其主要负责人改任为同级非领导职务。
(2)县级局副职连续两年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未达到“优秀”等次的,市局党组对其进行约谈;连续三年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未达到“优秀”等次的,可改任为同级非领导职务。
(3)县级局领导班子成员职务晋升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2.年度考核
(1)县级局年度绩效考评排名前三位的,经市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为“优秀”等次,确定为当年“银川市国税系统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2)县级局年度绩效考评排名第一位的,当年公务员考核调增其领导班子成员1个“优秀”等次名额,相应调减排名最后一位县级局班子成员1个“优秀”等次名额。
(3)县级局年度绩效考评未达到“优秀”等次的,当年公务员考核其主要负责人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
(4)县级局领导班子成员年度个人绩效考评未达到“优秀”等次的,当年公务员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
3.评先评优
县级局年度绩效考评达到“优秀”等次的,除专项评比项目外,作为当年评选、推荐各类综合性先进集体的重要依据;在当年评选、推荐各类先进个人、外出培训时,可适当增加名额。
4.经济奖惩
(1)县级局年度绩效考评达到“优秀”等次的,按照绩效考评结果排名分别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
(2)已实施“一步到位”方式规范津贴补贴的单位,参考市局机关的办法,将工作人员年度个人绩效考评成绩直接与当年度政府效能奖挂钩。实施“分步到位”方式规范津贴补贴的单位(包括市稽查局),也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经济奖惩机制。
二、工作职责
市局机关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组织实施绩效考评结果运用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人事科负责组织实施 “干部任用”条款及县级局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条款;机关党办负责组织实施市局机关 “年度考核”条款;教育科负责组织实施综合性“评先评优”条款;市局机关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性“评先评优”条款;财务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 “经费奖励”条款;市局绩效办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跟踪,如发现相关部门未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组织实施,绩效办应及时向市局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相关意见,确保考评结果运用落到实处。
单位(部门)和个人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后,市局绩效办应及时在“税之风”网站发布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市局机关和县级局干部任用、年度考核、评先选优、效能奖励等结果运用初步意见,经市局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审阅后,提交市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政府效能奖发放后,各部门要将发放清册报市局绩效办,由市局绩效办在“税之风”网站进行公示。
本办法由市局绩效办、人事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各县级国税局,可参考本办法制定本局绩效考评结果运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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