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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失效
2014年1月13日
为进一步降低征纳成本,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税收有关规定,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15号),公告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建设事业费的申报期限,以及未分设地税局地区的营业税的申报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纳税。但由于目前我区国税系统使用的国家税务总局推广的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暂不支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采取按季申报的方式。因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期限,仍然实行按月申报纳税,并可通过12366电话申报系统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其他涉及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事项的要求不变。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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