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函[2013]13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宁县重新界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域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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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宁县重新界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域的批复

宁政函[2013]137号

全文有效

2013年9月13日

中宁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重新界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域的请示》(中宁政发[2013]16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你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分为三个地段等级,具体为:

  一、一等地段,每平方米税额6元。范围为县城区域:东至东二环路以西,西至西二环路以东,南至109复线以北,北至黄河边界以南。

  二、二等地段,每平方米税额4元。范围为石空镇镇区:东起张裕沟,西至罗家沟(不包括包兰铁路以北的观光园林区),南起黄河,北至包兰铁路。

  三、三等地段,每平方米税额2元。范围包括:

  (一)恩和镇镇区:东起恩和村村部西侧道路,西至上庄完小东侧巷口,南起高干渠,北至101省道以北100米。

  (二)鸣沙镇镇区:东起养马村村部以东300米,西至鸣沙中心卫生院以西300米,南起七星渠,北至安庆寺北侧土崖。

  (三)大战场镇镇区:东起宝中铁路涵洞,西至大战场镇老兴业村村部,南至大战场镇南环路,北至京藏高速公路。

  (四)各类工业园区:中宁县新材料循环经济示范区、中宁物流园区、瀛海工业园区、宁新工业园区规划范围。

  你县本次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调整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在正式执行前,请你县发布公告并做好执行前的宣传解释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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