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开发票征收管理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1]16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规范代开发票的行为,根据《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代开发票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主管地税机关和受托代征税款单位(以下简称代开人)为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票人)代开发票,应严格执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按税法规定应当缴纳地方各项税费的,代开人必须在代开发票的同时依法征收地方各项税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应征的地方各项税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增值税一般...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通知》(宁政发[1999]8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公平税负,从1999年...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督办落实全区科技大会精神的通知”(宁党办[1999]116号),海外专家、学者、留学生在宁技术服务取得的工薪...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已经6月1日自治区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