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函发[2001]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抽奖工作的意见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抽奖工作的意见

宁地税函发[2001]7号

全文有效

2001-2-19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全区地税发票管理,强化以票管税工作,堵塞发票管理漏洞,配合举报违法票据工作的开展,进一步鼓励消费者在消费时主动索要发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01年起在全区各市、县逐步开展发票抽奖(或摇奖,下同)活动。具体工作意见如下:
一、开展此项工作的原则发票抽奖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先易后难,逐步规范,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由各市地方税务局依据此工作意见先选择一两个县、市、区组织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本地区推广,待逐步完善后再统一规范。
二、开展此项工作的要求
1、为了发挥以票管税的作用,配合目前我区开展的违章发票举报工作,各市、县地税局应选择业户经营收入难以掌握、消费者索要发票少的饮食、娱乐、旅店、其他服务业等行业的地税专用发票作为第一批抽奖对象(不包括地税机关代开和委托代开的发票)。其他行业的发票根据需要逐步并入抽奖发票之列。
2、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早做好旧发票清理和新发票编码管理工作,规范发票销售、统计、缴销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拟定抽奖发票已使用情况的统计工作,为发票抽奖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3、开展抽奖工作的单位应设立临时抽奖办公室具体组织此项工作,负责解释、处理抽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各地开展抽奖活动必须在公开场合进行,要在公证机构和新闻单位的监督之下开展此项工作。要把每次发票抽奖活动与宣传地税、宣传税法有机的结合起来。
5、各市在2001年上半年应最少组织一次抽奖活动,以推动举报违法票据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三、参与抽奖发票的条件
1、参与抽奖的发票是指票面上套印“宁夏回族自治区XX市(县)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合法有效发票。
2、参与抽奖的发票必须是全区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在一定时间内印制发售、并已由经营者开具使用的有效发票(暂不包括企业衔头自印发票)。
3、参与抽奖的发票必须是消费者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受服务、提供劳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索取的合法有效发票。
4、有效发票必须是发票票面加盖开具单位公章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内容填写齐全、完整,发票加盖的印章与经营者名称一致,发票开具内容与实际消费内容一致的发票。
5、参与发票抽奖活动的有效发票票面金额应在人民币1元以上(含一元)。
四、抽奖发票种类的确定抽奖发票应主要选择发票使用量大、发票使用面广、个人消费索要发票少的票种。
可以选择一种票抽奖,也可以同时选择多种票抽奖。
五、奖项的设立及标准每次抽奖活动设立的奖项数量、奖励标准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根据发票使用量和税收收入以及经费情况而定。
六、发票抽奖的方法、时间、次数发票抽奖可采取定时抽奖和批量抽奖两种方法,采取定时抽奖方法的,每年可按半年或按季举行抽奖活动;采取批量抽奖方法的,由各地按发票批量使用期确定,具体抽奖时间由各地自定。
组织抽奖的地方税务局抽奖方案一经确定,应及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和宣传。抽奖时间、方法如有变动,由组织抽奖的地方税务局提前一个月利用公告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有效发票的识别各地要积极利用发票管理软件、电话语音查询系统、光电识别系统等现代化手段参与发票抽奖工作,利用其采集掌握发票管理信息,识别发票真伪。
合法有效发票的识别可由各市、县根据各自的条件采取人工、电子或人工电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八、抽奖方式每次抽奖发票的种类和有效发票的起止号码,由各地税务局在抽奖前现场公布。
抽奖在有效发票范围内进行,抽出无效发票号为废号。
发票抽奖可采取人工、计算机、机器等方式抽取奖号,每次抽奖只能选择一种方式。抽奖的号码为发票的批号和顺序号码,由抽奖人员按照抽奖顺序和设立的奖项数量当场依次全部抽出。
九、中奖人的确认消费者持有的发票种类、发票批号及发票顺序号码同抽出的中奖发票种类、批号及顺序号码一致时,该发票即为中奖。中奖发票号码由组织抽奖的地方税务局在当地张贴公告和新闻媒体公布。
中奖发票票面客户名称为个人的,以个人为中奖人;发票票面客户名称为单位的,以该单位为中奖人。
十、兑现奖励凡是中奖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每期中奖号码公布之日起30日内到组织抽奖的地方税务局兑现奖金,逾期不兑现者,视为自动放弃兑奖。
兑现奖金一律以人民币承兑,不得以实物承兑。未兑现的奖金可留作下次抽奖使用,扩大下次抽奖名额或兑现奖金额。
中奖人兑奖时,应凭中奖的有效发票报销联以及中奖人的身份证原件或中奖单位的有效证明,经组织抽奖的地税局抽奖办公室确认后领取奖金。中奖人因故不能直接领取奖金的,可由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代领。组织抽奖单位应对兑奖证件进行详细的登记,以备复查。
十一、附则各地开展发票抽奖或摇奖工作,均应依照本工作意见的要求事先制定出具体的抽奖工作办法、方案后再组织实施。各地组织抽奖活动的办法、方案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各地抽奖所需的奖励资金由各市、县地税机关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解决。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增值税一般...

宁地税〔所〕发[1999]2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 自治区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通知》精神的通知

宁地税〔所〕发[1999]2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 自治区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通知》精神的通知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通知》(宁政发[1999]8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公平税负,从1999年...

宁地税〔所〕发[1999]1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认真落实区党委关于给予海外专家学者留学生在宁技术服务所得税收优惠的通知

宁地税〔所〕发[1999]1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认真落实区党委关于给予海外专家学者留学生在宁技术服务所得税收优惠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督办落实全区科技大会精神的通知”(宁党办[1999]116号),海外专家、学者、留学生在宁技术服务取得的工薪...

宁政发[2000]5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0]5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已经6月1日自治区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地税发[2004]5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4]5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