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1]2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资料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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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资料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1]24号

全文有效

2001-2-19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资料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资料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全区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和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征管资料和档案工作水平,更好地为税收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资料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征管过程中形成、使用和积累的各种票据、凭证、报表、单卡、帐册、文书、文件、案卷、电子信息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和纳税人报送、提供的各种资料。税收征管档案是指经过整理、加工、分类保存的各种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二章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的资料内容
  第三条纳入征管档案管理的征管资料主要是与纳税人直接发生征纳关系而形成的各种资料。主要内容有:
(一)税务登记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表,注册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变更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停业登记表,核准停业通知书,复业单证领取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以及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所提供的批件、证件等资料。
(二)发票管理资料。包括: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发票领购簿,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发票保证金收据,发票保证金退还书,发票换票证,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发票缴销登记表,发票担保书等资料。
(三)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有关税种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四)管理服务资料。包括:
1、认定管理类: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外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申请审批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代售印花税许可证,校办企业资格审查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残疾人员名册。
2、核定管理类:纳税人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邮寄(电子)申报审批表,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
3、税款延期管理类: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
4、减免税管理类: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核准退税通知书,退税(抵税)确认书。
5、税前抵扣管理类:费用提取、支出申请审批表,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核准税前列支通知书,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审批表以及有关资料。
6、税收法规的请示、批复类:纳税人请示、咨询有关税收政策、征管法规制度方面问题的报告、文书和来信来访材料,税务机关批复文件及解答记录等资料。
(五)纳税人提供的报表、资料。包括:纳税人月、季、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列资料等。
(六)税款征收资料。包括:催缴税款通知书,预缴税款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加收滞纳金通知书,加收罚款通知书。
(七)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资料。包括: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清单,解除纳税担保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阻止出境通知书,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拍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表,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拍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缴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罚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资料。
(八)税务行政处罚资料。包括: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九)税务行政处罚、复议、诉讼、赔偿所涉及的文书等资料。
(十)税收征管统计报表。包括: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报告表,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税务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年度报告表,办税服务厅(室)情况年度报告表,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情况年度报告表,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情况年度报告表,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代开发票情况统计表,发票违章情况统计表,减免税(退税)批件统计表,税务行政处罚统计表,查处税务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情况统计表等报表资料。
(十一)税收征管帐册。包括:税务登记台帐,发票分户明细帐,发票收、发、存明细帐,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帐,发票保证金明细帐,税款征收台帐,逾期未申报(纳税)清册,批准延期申报(纳税)清册,欠税清册,纳税户分户、分类征管记录卡等帐册资料。
(十二)电子信息资料。由电子计算机生成的征管数据备份介质,以及征管过程中形成的影印资料。
(十三)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纳入档案管理的其他征管资料。
  第三章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包括税收征管档案采集、整理、移交、归档、移送、保管、调阅、销毁。税收征管档案的采集、整理工作由具体分管人员负责;移交、归档、移送工作由各责任部门负责;保管、调阅、销毁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档案管理环节负责。
税收征管档案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税收征管资料的采集
(一)税收征管档案的采集由基层税务机关各业务部门根据分工负责。
(二)税收征管档案采集范围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表、证、单、书部分所列的有关资料。本办法所列资料内容属主要内容。
(三)采集的方式为人工采集(纸文件)和计算机采集(人工录入、光电录入、"点对点"通讯传输、电子信箱、网络传输)。凡计算机能采集的内容,人工不再采集。
(四)全面使用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的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由计算机管理环节制作成电子档案,在年终移送档案管理环节。能制作电子档案内容不再制作纸档案。
第六条 税收征管档案的整理
(一)基层税务机关各业务部门对采集的税收征管资料,按照业户档案、检查档案、处罚档案、复议档案、征管档案、计算机档案、其他档案等要求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后,按规定的时间、要求送交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环节统一管理。
1、业户档案:对查帐征收的国有、集体、股份制、涉外、私有及其它纳税单位应按户建立征管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的管理。将当年资料第(一)至(七)项归入各户的征管资料档案盒(袋、夹)内。上述资料应由立卷人于次年四月底前整理装订成册,统一移交管理。
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户和小型业户的征管资料,原则上也应按户建档,也可按片或按行业建档。比照前款要求,当年资料分别归入业户或分类档案盒(袋、夹)内,由立卷人于次年三月底前,整理装订成册,统一移交管理。
对临时经营、代开发票、业户(代开)发票存根及附件等资料应由负责征管人员每月按不同行业、不同管区进行归集、整理、装订、移交。
2、检查档案:日常征管检查资料及其已结案的群众来信来访要专门归集、整理。
应按照检查对象分别装订立卷,一案一卷,按月归档移交。移送管理环节的一份应并入业户征管档案内统一装订。
3、处罚档案:资料第(八)项比照检查档案办理。
4、复议档案:资料第(九)项应单独归案、整理、装订,一案一卷,一月一归档移交。
5、计会档案:资料第(十)、(十三)项应由产生部门按有关规定分门别类整理装订成册,统一移交管理。
6、管理档案:资料第(十三)至(十六)项属税务机关内部生成的征管报表、帐册等,应由征管部门按年整理归档。
7、征管资料上述未列部分,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需要确定补充归档内容和归档时间。
(二)整理装订《税收征管档案》时案卷各部分的排列顺序是: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资料、封底。装订要求是: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1、案卷封面包括目录号、档案卷号、分册号、密级、纳税人名称、保管期限、形成年度、立卷单位。在归档时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准确。
2、卷内目录包括顺序号、资料名称、页号、备注,归档时要按顺序填写卷内目录。
3、税收征管档案卷内资料应按《税收征管档案归档内容及保管年限表》中的排列顺序进行科学排列,并依此编写页码。对案卷内同类资料要根据时间先后、税种排列顺序、工作操作规程依此整理装订,同时对密不可分的资料依此排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手稿在后。
4、卷内备考表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有关备考表中的内容,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间填上,以示负责。
5、征管档案装订实行左侧固定线装,以左、下边整齐为主。装订好的档案应不掉页、不压字、规格统一,案卷厚度适当。
(三)征、管、查各环节和各业务部门另需单独备份或留存的征管资料,由各部门根据各自规定自己归档管理。
第七条 税收征管档案的移交
(一)基层税务机关各业务部门对使用"税收信息化系统"中形成的各类税收征管数据。由计算机管理环节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按类分别备份到光盘、磁带、软盘或胶片上,移交到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环节。
(二)基层税务机关各业务部门应在保证案卷质量的前提下进行移交。移交时,档案要和案卷目录一起移交,并填写"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册",双方签字盖章。
第八条 税收征管档案的归档
(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环节对基层税务机关各业务部门移送的征管资料必须进行严格审查,对资料不完整、内容不属实、装订不规范、填写不标准的应退回做补救处理。
(二)档案资料在归档时应按保管期限分户、分类、分年度进行装订;并按归档资料内容的不同,分别按纳税人立卷和按类别立卷。
(三)对税收征管档案的案卷,以主管税务机关为单位编制案卷目录,以归档范围的排列顺序编制流水号。档案卷号按照便于查询和适应计算机管理的要求,结合税务登记编号编制,或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税务代码由档案管理人员编制。
(四)归档时间:
1、年度归档:基层税务机关各业务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税收征管资料,内部资料在次年的一月份整理装订后移交档案室归档;业户档案一律在次年的四月底以前整理移交档案室归档。
2、阶段归档:凡专项工作,有关部门应在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将归档材料整理移交档案室归档。
3、随时归档:对随时移交的档案应及时归档,即后一个月一周内完成对前一个月的资料整理归档,后一个季度二十日内完成对前一个季度的资料整理归档。
第九条 税收征管档案的移送下列情况,税收征管档案必须移送。移送时,必须填写《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并办理交接手续。
(一)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向迁入税务机关移送;(二)与国税机关之间的移送;(三)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主管税务机关移送;(四)各级检查环节,向纳税人管理环节移送副件;(五)其它环节移送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税收征管档案应归入主管税务机关(县、市、区)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室要有防盗、防潮、防火、防虫、防霉、防鼠等设施。保管人员对税收征管档案应按密级、类别存入档案专柜(架)保存。保管人员因故调动必须办清交接手续,否则不得离职。
第十一条 征管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除另有规定外,应按本办法中《税收征管档案归档内容及保管年限表》的规定年限保存。
第十二条 税收档案的调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调阅税收征管档案的,应填写《税收征管档案调阅单》按密级经审批程序报批后,按有关档案调阅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税收征管档案的销毁
(一)各级税收征管档案的管理部门,根据档案保管期限定期进行鉴定工作。对保管期满或失去保存价值的税收征管资料可进行销毁。
(二)销毁前首先由经办人员登记造册,写出销毁档案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请上级一级税务机关批准方可销毁。销毁时要有两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三)注销业户税收征管档案,应专门存放保管,登记造册,到期后可按销毁制度进行销毁。
附件:税收征管档案归档内容及保管年限表
归档保管
序号档案内容时间年限
1业户档案 按季五
2税务登记类按季五
3发票管理类按季十
4代开发票存根类按月五
5收回发票存根类按月三
6纳税申报类按季五
7认定管理类按季五
8核定管理类按季五
9税款延期管理类按季五
10 减免税管理类 按季十
11 税前抵扣管理类按季十
12 税款征收类按月五
13 临时经营类按月五
14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类 按季十
15 注销企业征管档案 按季十
16 税务检查案卷 按月十
17 税务行政处罚案卷 按月十五
18 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赔偿案卷 按月十五
19 征管帐册类按季十
20 征管统计报表类按季十
21 征管资料销毁清册 按季二十
22 电子信息档案 按季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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