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函发[2001]2号宁夏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票审批印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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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票审批印制工作的通知

宁地税函发[2001]2号

全文有效

2001-01-16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减少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发票审批印制工作明确如下:
一、地税发票的审批印制工作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属于哪一级审批印制的套印哪一级的发票监制章。属于全区范围内使用的发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印制,属于市、县范围使用的发票由市、县地税局审批印制。
二、各地使用的电脑发票、税控计价器、收款机用票等特殊种类的发票由三市审批管理,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门票类涉税票据一律由县、市审批印制管理。
三、凡地税管理的套印税务监制章的各种发票、门票和申请自印挂经营单位衔头的发票,由申请单位在自治区地税局指定的承印厂家范围内自行选定印制。区内指定的印刷厂家无能力印制需到区外印制的,须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发票印制规定印制发票,保证发票的印刷质量和技术含量,不能减少发票特定的管理要素和管理标志,不得降低发票的仿伪标准和技术要求。
五、发票审批印制的管理权限调整后,为了防止出现地区之间发票重号,有利于开展发票抽奖和举报工作,各地必须在新印制的发票号码前加印市、县简称,以示区别。
六、各地要加强印制地税发票的计划管理,防止出现供应断档或过量积压的现象,衔接好实际需要与印制供应的关系,避免造成浪费。
七、发票的样式、字轨号码等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以上审批印制内容与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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