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财[税]发[2016]607号
全文有效
2016年6月30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的改革要求,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财税[2016]69号),现将我区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税率
我区各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确定为:铁矿石3%、石灰石6%、井矿盐5.5%、石膏8.5%、石英砂3.5%、煤层气1%、砂石3元/立方米、粘土3元/立方米、贺兰石30元/吨、地热12元/吨;对其他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矿原矿按照3元/吨征收。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其他要求
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征管,应收尽收。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税政与条法处、自治区地税局税政三处、自治区国税局所得税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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