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地段等级的通知
宁财[税]发[2016]115号
全文有效
2016年2月14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我区园区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税收征管过程中所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地段等级与《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宁财税发[2007]823号)中规定的征收范围、地段等级出现较大差异,原有不属于征税范围的土地已经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条件。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公平企业间的税负水平,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宁政函[2016]13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地段等级进行了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征收范围和地段等级(见附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宁财(税)发[2007]823号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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