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6年5月9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精神,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税,现对我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
二、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的纳税人,需在每年第一季度申报期内,在申报表上注明申报期限,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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