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3月9日起全文废止。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国税发〔2008〕74号
失效
2008年4月2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区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问题,仍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宁国税发[2007]236号)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即农、林、牧、渔业3%,制造业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交通运输业7%,建筑业8%,饮食业8%,娱乐业15%,其他行业10%。
二、各地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户的管理,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严格实行核定征收,防止企业间的税负不公;对达到查帐征收要求的业户要及时改变征收方式,防止以定代管。
三、各地在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摸索核定征收的管理规律,逐步规范核定征收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反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解决企业间税负不公的现实问题。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有关政策规定,以本通知的政策规定为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增值税一般...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通知》(宁政发[1999]8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公平税负,从1999年...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督办落实全区科技大会精神的通知”(宁党办[1999]116号),海外专家、学者、留学生在宁技术服务取得的工薪...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已经6月1日自治区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