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规发〔2019〕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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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宁财规发〔2019〕2号

全文有效

2019.1.27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迅速让政策落地生根。要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发现和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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