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你局《关于请予核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行价格的函》(津国税征[2005]2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式五联)工本费标准为每份0.60元。...
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政策,加强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及征管办法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 自200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
近期接到一些单位反映,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对房改后个人取得的住房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不一。对住房补贴税收问题,市局《关于对住房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1]36号)已做规定,为进一步规...
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的目标,逐步解决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职工工资方面的税收负担不均衡问题,鼓励和支持企业合理增加职工收入。经报市政府同意,自2006年1月1...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7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属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的成本、费用不得作为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秩序,维护区县财政利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分工和收入归属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规定,为简化征管手续,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按符合关于经济适用房建设...
为规范涉税鉴证业务,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实施有效监管,保证鉴证业务质量,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9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启用《天津市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以下简称《铁路餐车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5]18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研究决定,我市自用地下建筑中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产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
为了有利于加强税收的统一管理,实现房地产税收征管一体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征求〈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税办函[2005]790号),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职能划...
鉴于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中央及地方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任务和政策性承储业务,企业周转资金少,积累薄弱,且多数企业亏损严重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第八条第三十...
为加强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的征收管理,搞好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的核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津政发[1998]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并经市政府同意,自2006年5月1日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承担契税、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征收管理职能。为规范“两税”征收管理,实现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模式,现就“两税”征管...
为进一步保证契税政策的贯彻实施,规范契税退税行为,依据契税有关规定,现就契税退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减免税规定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契税、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减免问题通知如下:...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丢失车辆要求退税的,可按总局批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94号)办理,即“纳税人可在车辆丢失后,凭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和公安...
个人取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收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列举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53号),对住房补贴的支取规定为:单位对未购买住房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可由职工支取;以前已纳入专户管理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也可由职工支取。经研究,现对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最近,市局以(津地税征[2006]10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为落实好总局文件精神,圆满完成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就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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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办法”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应于2006年8月底前在各办税服务场所张贴出本“办法”...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给你们。为了防止单位和个人避税行为,同时兼顾我市实际情况并与市政府现行规定紧...
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6]8号)规定,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5982元。...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
自2019年1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正式启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已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优化纳税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关于“积极拓展疫情防控期间‘...
为促进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社会捐赠管理,提升捐赠业务会计信息质量,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我市财会服务工作的通知》(津财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