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仲宝与常鸣、安徽贝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17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民初6452号
原告:刘仲宝,男,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亮、刘晓惠,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鸣,女,汉族,1983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安徽贝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霍山路80号30幢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80637963。
法定代表人:许照平,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珏,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照平,女,汉族,1956年6月11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宝诉被告常鸣、安徽贝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许照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杨晓琦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晓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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