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地方税务局郊区分局、安徽福来缘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31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皖0705行审23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地方税务局郊区分局,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义安南路469号。
负责人:赵波,分局长。
被执行人:安徽福来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大道东西两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81500336F。
法定代表人:尹淑萍。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地方税务局郊区分局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铜地税郊费字[2018]0049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86037.5元)。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2018年2月28日,铜陵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向安徽省铜陵市地方税务局出具“关于安徽福来缘建材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欠费证明”,证明自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安徽福来缘建材有限公司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总计为86037.50元(其中:养老保险59421.6元;医疗保险18038.7元;大病保险1215元;失业保险4244.4元;工伤保险2043.6元;生育保险1074.2元)。2018年3月1日,铜陵市地方税务局郊区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铜地税郊费字[2018]0049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限安徽福来缘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前申报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该通知书同时告知了安徽福来缘建材有限公司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该决定书于2018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福来缘建材有限公司送达。
2018年6月22日,铜陵市地方税务局郊区分局向安徽福来缘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催告通知书,催告安徽福来缘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前履行(铜地税郊费字[2018]0049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依据《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铜陵市地方税务局郊区分局具有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法定职责;铜陵市地方税务局郊区分局作出的(铜地税郊费字[2018]0049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决定程序合法。安徽福来缘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限期缴纳决定履行催告书下达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义务。铜陵市地方税务局郊区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铜陵市地方税务局郊区分局的申请(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福来缘建材有限公司应缴纳的各项保险费计86037.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 超
审判员 王新会
审判员 万多春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 敏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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