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1824行审36号绩溪县地方税务局、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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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地方税务局、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20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皖1824行审36号

申请执行人:绩溪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扬之南路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31003263375H。

法定代表人:张志忠。

委托代理人:沈维清,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西区印谭路国投财政人社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31003262970W。

法定代表人:程晓明。

委托代理人:沈维清,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安徽绩溪亿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生态工业园区障山路8号,注册号341824000062168(1-1)。

法定代表人:朱永根,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绩溪县地方税务局、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称:被申请人未按规定足额缴纳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且未在责令整改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下达《绩溪县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限期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5日前缴纳社会保险费670266.91元,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缴费义务,且无能力提供担保,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社会保险费的经办单位。本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绩溪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心责令其限期缴纳保险费后,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绩溪亿通纺织有限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670266.91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燕

审判员  江芳华

审判员  程祥琪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徐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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