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皖0104民初3951号刘仲宝与常鸣、安徽贝丁信息科技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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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仲宝与常鸣、安徽贝丁信息科技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26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民初3951号

原告:刘仲宝,男,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惠,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鸣,女,汉族,1983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安徽贝丁信息科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霍山路80号30幢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80637963。

法定代表人:许照平,董事长。

被告1、2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珏,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照平,女,汉族,1956年6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宝诉被告常鸣、安徽贝丁信息科技科技有限公司、许照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宝于2019年6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仲宝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仲宝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刘仲宝承担。

审 判 长  杨晓琦

人民陪审员  刘腊梅

人民陪审员  雷安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晓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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