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国家税务局、陆凤英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4-3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125执10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政务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0321955-0。
法定代表人:辜庆胜,定远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被执行人:陆凤英,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
被行人:宋冬奎,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行人:宋国玉,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定远县国家税务局与陆凤英、宋冬奎、宋国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陆凤英、宋冬奎、宋国玉的存款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许保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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