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1302行审71号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宿州市方舟服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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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宿州市方舟服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27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皖1302行审71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浍水东路7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00MB0X303067。

法定代表人:屈磊,局长。

被执行人:宿州市方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宿涡路石圩村汽车检测站西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99325947K。

法定代表人:梁桂珍,经理。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宿国税稽罚〔2017〕1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申请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6日依法下达宿国税稽罚〔2017〕1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507201.65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罚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3日进行催告后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宿国税稽罚〔2017〕1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宿国税稽罚〔2017〕1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宿州市方舟服饰有限公司罚款507201.65元。

审 判 长  王华东

人民陪审员  冯西廷

人民陪审员  张体华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解文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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