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行审26号利辛县国家税务局与利辛县博文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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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国家税务局与利辛县博文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31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皖1623行审26号

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治洲,局长。

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利辛县博文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芳,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工业园中小企业基地2号。

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利国限字〔2016〕236号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国家税务局以被执行人利辛县博文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利辛县国家税务局作出利国限字〔2016〕236号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利国限字〔2016〕236号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认为被执行人利辛县博文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1月12月少缴企业所得税5330.11元。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限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前缴纳税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利国限字〔2016〕236号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利国限字〔2016〕236号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准许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周文利

审 判 员  李 亚

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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