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23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0402行审55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0MB1902487T。
负责人左全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琨,该局科员。
被执行人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1057180A。
法定代表人邸允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淮南经开税社征字(2018)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2018年8月25日作出淮南经开税社征字(2018)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决定:责令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1023025.32元和自欠缴的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对征收决定的征收内容,既未履行,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作出淮南经开税社催字(2018)1号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催告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征收决定的内容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作出的淮南经开税社征字(2018)1号征收决定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宫 俊
审判员 常 斌
审判员 王晓璐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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