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俊开与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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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俊开与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3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1202行初229号

原告叶俊开,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0MB188387X9。

诉讼代表人刘欲飞,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俊开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其作出的阜税稽罚〔2019〕100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俊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俊开负担。

审判长 曹 阳

审判员 王玉瑜

审判员 李黎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朴灵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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