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安徽奥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29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破申4号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00MB19314132。
负责人:秦辉,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安徽奥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蚌埠市柳工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1825324Q(1-1)。
法定代表人:吕紫玲,该公司董事长。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被申请人安徽奥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征缴社会保险费案件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对安徽奥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对此安徽奥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亦无异议。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决定,将该案由执行案件移送本院破产审查。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审查。
本院查明,安徽奥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共计拖欠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征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共计1372186.39元,上述欠款业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安徽奥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产品滞销,亏损严重,现已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安徽奥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具有管辖权,依法应予受理。安徽奥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国家税务总局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对安徽奥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本案由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刁小健
审判员 唐红旭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任意鑫
书记员刘雨浓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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