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显华与铜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17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0705行审14号
原告:叶显华,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铜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刘鹏。
被告:中国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住,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北京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石文彬。
第三人:安徽铜陵金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解放西村****iv>
法定代表人:王井扣。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显华诉被告铜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三人安徽铜陵金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叶显华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汻原告叶显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万多春
人民陪审员 陈爱民
人民陪审员 舒宝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层层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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