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绩溪县税务局、安徽省板桥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2-02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1824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绩溪县税务局,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扬之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志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维清,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省板桥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望徽路**
法定代表人:方香枝。
被执行人:安徽省绩溪县劳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马劳模。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绩溪县税务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安徽省板桥绿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绩溪县劳模实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管理(税务)行政裁决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国家税务总局绩溪县税务局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晓燕
审 判 员 程祥琪
人民陪审员 张 淼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施承杰
书记员徐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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