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东晖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铜官区税务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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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东晖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铜官区税务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17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皖0705行审57号

原告:铜陵东晖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机构代码:913407005501929082。

法定代表人:薛君南,董事长。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铜官区税务局,住所,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义安大道北段**div>

法定代表人:陈新文,局长。

原告铜陵东晖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铜官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行政撤销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铜陵东晖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东晖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万多春

人民陪审员  包正华

人民陪审员  王文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层层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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