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10449号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与广东赛特国际集团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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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与广东赛特国际集团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0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5执10449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辉。

被执行人广东赛特国际集团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稔岗村。

法定代表人黄维。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广东赛特国际集团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行审883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248816.29元并及滞纳金108582.47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询问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者黄锦洪,其向本院申报称:本院涉及关于赛特系列案件众多,被执行人公司内的一批机器设备已由本院以(2011)佛南法执字第11877号案件中进行拍卖,本案可参与该案进行财产分配。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参与该案分配,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案涉及赛特系列案件财产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5执104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姚莉雅

执行员  李志锋

执行员  张文烨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嘉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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