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中核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27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津0116行审8001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忠玉,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晨波,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牛俊颖,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核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空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洪锦杉。
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津保劳监改字〔2016〕第026号《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核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30日内为李某缴纳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作出津保劳监催字〔2017〕第001号《催告函》,催告被执行人于十日内按照指令书的要求为李某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李某自行承担。由于被执行人在《限期整改指令书》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也未履行指令书所设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处罚的相关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津保劳监改字〔2016〕第026号《限期整改指令书》具有合法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津保劳监改字〔2016〕第026号《限期整改指令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李桂玲
审 判 员 李正文
人民陪审员 刘荣欣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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