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津0111行初28号淘汽云修永汇(天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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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汽云修永汇(天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04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津0111行初28号

原告:淘汽云修永汇(天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鸿泽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O5KXMOOH。

法定代表人:强翠琢,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43号。

法定代表人:任刚,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健,该局副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倩,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淘汽云修永汇(天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国家税务局要求撤销津青国税稽罚[2017]4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淘汽云修永汇(天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自行撤销了津青国税稽罚[2017]4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淘汽云修永汇(天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淘汽云修永汇(天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薄 娟

人民陪审员  徐恩平

人民陪审员  张学凤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宁宁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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