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丰海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6-2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津0104行初71号
原告天津圣丰海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大厦2614号。
法定代表人吴贤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洪山,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南开五纬路交口新泉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寇欣,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圣丰海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国家税务局要求撤销津开国税罚[2017]1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原告天津圣丰海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圣丰海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圣丰海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叶金馥
审判员 杜维忠
审判员 酒 源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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