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君才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08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津0116行初243号
原告天津市君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上古林街上古林(农机站综合楼南)。
法定代表人刘凤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陈静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局案件审理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沈健,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君才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经协调,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提供税务稽查案卷正卷供原告查阅并提供了加盖印章的复印件,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市君才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君才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君才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
审 判 长 秦秀敏
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
人民陪审员 郭志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清华
书记员冯凯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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